会 泽 县 教 育 局 文 件
会教字〔2005〕14号
会 泽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会泽县教师录用安置和教职工调配办法》(修定)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乡(镇)中学、县直学校(幼儿园):
《会泽县教师录用安置和教职工调配办法》(修定)已经县教育局党委、行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重新修定的《办法》规定执行。
附:《会泽县教师录用安置和教职工调配办法》
会
泽 县 教 育 局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会泽县教师录用安置和教职工调配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教育系统教师录用安置和教职工调配工作,实现教育系统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会人字(200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现就教育系统教师录用安置和教职工调配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
教师录用安置
(一)、录用程序
1、各学校根据编制标准和实际缺编情况,每年3月底持《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到县编办核实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县编办核发《人员编制审核卡》。
2、各学校根据编办核发的《人员编制审核卡》,于每年5月底上报教师录用计划,由教育局审核后汇总上报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领导小组核批。
3、县教育局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领导小组根据下达的教师录用计划,组织参加全市统一的教师招考。
4、教师录用过程包括发布招考简章、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考核、政审、体检、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和报市教育局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批等。
(二)、安置原则
1、根据市教育局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批下达的录用教师名单进行安置。
2、安置必须专业对口,按教育局审批的各学校教师录用计划进行安置。
3、高级中学录用的教师按签定的协议进行安置,如未签约的按已录用人员成绩的高低顺序自主选择岗位。
4、初级中学录用的教师,由教育局公布学校录用计划,已录用人员按成绩高低顺序自主选择岗位。
5、各乡(镇)录用的小学教师,生源地有录用计划的由已录用人员按成绩高低顺序自主选择岗位,生源地无录用计划或因编制计划等不能回生源地工作的,由教育局公布录用差人乡(镇)计划,已录用人员按成绩高低顺序自主选择岗位。
6、当年的安置方案如有调整,经县教育局党委、行政会议通过后报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
教职工调配
(一)、调配指导思想
1、坚持深化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和为教育教学中心工作服务。
2、严格编制和岗位管理,进人单位必须以工作需要和职位(岗位)空缺为前提,任何单位不得突破编制定员、空缺岗位和下达的进人计划办理接收手续。
3、鼓励教职工从城镇调往农村,从坝区调往山区。
4、教职工调动后严格按《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执行,如调入单位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人等级)结构比例空缺数额的,必须实行高职低聘或按调入单位职务聘任办法进行聘任。
(二)、调配程序
1、各学校根据编制空缺编情况和工作需要,每年3月底持《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到县编办核实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县编办核发《人员编制审核卡》。
2、各学校根据编办核发的《人员编制审核卡》,于每年4月底上报教职工调配计划,由教育局审核后汇总填报《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计划申报表》,报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领导小组核批。
3、各学校根据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领导小组核批的补充工作人员计划数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计划卡》办理考核接收手续。
4、县内教育系统教职工的调配,须先由本人提出书面调动
申请,填写《教师调动报批表》,经所在学校和乡(镇)党委政府签署意见并如实提供近期教学实绩和工作表现后,交由接收学校考试考核提出意见并报乡(镇)党委政府签署意见,连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计划卡》一齐报教育局研究决定是否调动。
5、教职工申请调到外系统和县外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函商调,本人提交书面调动申请并填写《调动审批表》及与所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经县教育局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
(三)、调配时间
1、县内教职工的调动每年只研究一次,时间为八月份;申请调动材料统一由接收单位按当年核批的进人计划数,于每年七月底一次报送教育局,个人报送和转交的材料教育局不予接收。
2、教职工申请调往县外和外系统工作的,每年研究二次,
时间为二月份和八月份。
(四)、调动条件
1、申请调动人员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申请从城区调往乡(镇)、从坝区调往山区、从条件较好的乡(镇)调往条件较差的乡(镇)、条件相当乡(镇)之间调动的教师,满一年以上教龄转正后即可申请调动。申请从乡(镇)调往城区的教师,教龄应满五年以上。申请从山区调往坝区、从条件较差的乡(镇)调往条件较好的乡(镇)的教师,教龄应满三年以上。
2、教职工申请调出教育系统工作的(含申请参加公务员考
试),必须在教育系统工作满五年以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录用为教师的不能再报考公务员。
3、教职工申请调往县外工作的,除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外,本科生或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履现职满五年以上;专科以下或初职人员必须在会泽县工作满五年以上。未办理正式手续就到县外工作的,按有关规定以自动离职处理。
4、教师申请脱产学历进修的,必须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协议,毕业后回本县工作满五年以上方可申请调动。如毕业后不回本县工作的,按学校和教师签定的协议处理,县教育局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5、特级教师、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6、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事项未解除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教职工不得申请调动。
7、禁止擅自借用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必须经教育局批准。否则,停发借用教职工的工资。
(五)、城区学校教师的调配
1、城区县直学校和金钟一、二、三中教师的调配,由学校根据下达的进人计划数,经教育局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报名,实行公开招考。
2、报名条件:上年度个人教学成绩在同类地区(学校)列前三名并符合第(四)款第1条者。
3、对经教育局和学校共同资审合格的人员,由教育局组织笔试,按笔试成绩的高低顺序确定调动人员。
4、中心学校校长、中学校长、县直学校校长的调动不参加笔试,由教育局直接考核安置。
(六)、城区学校以外的学校进人,由学校决定考试考核方式,可参照城区学校教师的调配方式进行。
(七)、属下列情况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提拔为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
2、教育局选任为学校领导干部的;
3、招考为党政机关公务员的;
4、经批准向社会公开招考或招聘的急需人员。
三、
工作纪律
1、教师录用安置和教职工调配工作必须遵守组织原则和有关规定,按进人计划接收,实行政策条件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县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下达的政策性安置和调配人员,各学校应积极接收,必须无条件安排工作。
3、教师录用安置和教职工调配工作,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按管理权限审批,坚决杜绝不正之风;申报的有关材料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从事教师录用安置和教职工调配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5、凡接到安置通知或调动通知的教职工,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无故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